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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19
<p><P>各系部: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和浙教人(1998)146号《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09年任教满三十年教师申请荣誉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的对象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任教年限满三十年的教师。 二、任教年限的计算 高等学校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按教龄计算办法计算。本次申报计算时间截止至2009年8月31日。 三、《荣誉证书》的使用 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法)办法》规定,“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 四、申请、发证程序 1、教师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并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于6月19日前报学院503西办公室(申请表电子版发送到fldzufe@126.com), 联系电话:86754603。 2、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审定并发证。 附件: 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doc 永利二○○九年六月八日</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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