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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6

各部门、各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于2012822颁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并于91日起正式实施。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随后下发通知,要求各高校切实抓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现将《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教办监〔20121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教办监〔2012〕150号)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

 

 

 

浙江财经学院人事处

                                                〇一二年九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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